五城病假工资
覆盖城市:深圳 东莞 珠海 上海 郑州
最近核验:2026-09-03 适用对象: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停止工作治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不适用本文。
支撑上海病假工资分档、80%托底和计算基数的三件核心规范性文件已于 2026年8月15日届满。截至2026年8月25日,未在上海人社局官网核实到新的续期、修订或替代文件。原计算口径未见实质调整,但届满后的文件效力存在空档;目前不宜将下文上海规则无保留地标注为“现行有效”。
1. 核心结论
- 深圳:月病假工资标准为“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与“深圳最低工资×80%”两者取高。
- 东莞、珠海:先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依法制定的制度核算,但支付结果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现行广东规则没有统一要求按个人工资60%—100%分档。
- 上海:原规则按连续休假是否超过6个月、本企业工作年限分档,最低不得低于上海最低工资的80%;但三件核心文件已于2026年8月15日届满,届满后口径待上海12333、劳动仲裁或后续正式文件确认。未取得新口径前,不宜主动下调员工待遇。
- 郑州:公开官方口径只确认医疗期内有支付义务,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没有查到现行统一的工资基数和工龄比例表。医疗期外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 “最低工资×80%”通常是法定保障线,不是所有城市、所有员工一律使用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2. 五地核算速查表
| 城市 | 计算基数 | 支付比例/规则 | 全月最低保障额 | 是否按工龄分档 | 医疗期外 |
|---|---|---|---|---|---|
| 深圳 | 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不低于60%,并与最低工资80%取高 | 2,160元(2,700×80%,2026-09-01起) | 否 | 统一标准待确认 |
| 东莞 | 合同、集体合同或依法制定的制度确定 | 无现行统一个人工资比例;不得低于最低工资80% | 1,840元(2,300×80%,2026-09-01起) | 否 | 统一标准待确认 |
| 珠海 | 合同、集体合同或依法制定的制度确定 | 无现行统一个人工资比例;不得低于最低工资80% | 1,840元(2,300×80%,2026-09-01起) | 否 | 统一标准待确认 |
| 上海 | 原规则按合同实际履行、集体合同、无约定时正常出勤月工资70%的顺序确定;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 | 原规则按连续休假期限及本企业工作年限分档;2026-08-15后效力待确认 | 2,192元(2,740×80%),不含个人三险一金 | 原规则:是 | 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转疾病救济费分档;核心文件届满后暂按风险控制口径处理 |
| 郑州 | 合同、集体合同及依法制定的制度确定;官方未规定统一基数 | 医疗期内不得低于最低工资80% | 1,880元(2,350×80%,2025-07-01起) | 工资比例不分档;工龄只影响医疗期长度 | 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
上表最低保障额按员工整月均处于应支付病假待遇的状态列示。非整月病假应按适用城市规则、排班和应计薪病假工作日折算,不能直接按自然日扣发。
3. 各地核算公式
3.1 深圳
月病假工资标准
= max(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60%,深圳月最低工资 × 80%)
非整月病假参考
= 月病假工资标准 ÷ 21.75 × 应计薪病假工作日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由劳动合同依法约定;不包括:
- 加班工资;
-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补助;
- 依法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绩效奖金、全勤奖、普通岗位津贴是否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要结合劳动合同、工资结构、制度和长期实际履行判断,不能一概全部计入或全部排除。
3.2 东莞、珠海
第一步: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依法制定并公示的病假工资制度计算;
第二步:与当地月最低工资 × 80%进行比较;
第三步:低于保障线的,补足至保障线。
不能直接写成:
病假工资 = 本人工资 × 80%
因为80%修饰的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是员工本人正常工资。
如合同、集体合同和制度均没有规定,目前公开官方依据只能确定80%最低保障线,无法从现行广东法规中补出统一的个人工资比例。正式批量核算前应向当地12333或仲裁窗口确认无约定时的执行口径。
3.3 上海
以下为截至2026年8月15日届满前的原上海口径。2026年8月15日后的适用效力尚未获得新规范性文件或主管部门书面口径确认,不能直接作为“现行有效规则”写入自动核算系统。
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疾病休假工资
| 本企业工作年限 | 计发比例 |
|---|---|
| 不满2年 | 60% |
| 满2年不满4年 | 70% |
| 满4年不满6年 | 80% |
| 满6年不满8年 | 90% |
| 满8年及以上 | 100% |
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疾病救济费
| 本企业工作年限 | 计发比例 |
|---|---|
| 不满1年 | 40% |
| 满1年不满3年 | 50% |
| 满3年及以上 | 60% |
计算基数确定顺序
-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岗位月工资的,按约定;实际履行与合同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岗位月工资。
- 劳动合同未明确、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
- 两者均无约定的,按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含加班工资)的70%确定。
- 以上基数均不得低于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
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和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公式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 计算基数 ÷ 21.75 × 计发比例 × 实际病假工作日
休息日、节假日从病假工资计薪天数中剔除。最终待遇还需校验最低工资80%的保障线。
截至2026-07-21:
上海全月最低保障额 = 2,740 × 80% = 2,192元
该最低标准不包含员工个人应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个人三险一金侵蚀2,192元托底金额。
3.4 郑州
第一步: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制度确定病假工资;
第二步:医疗期内与郑州月最低工资 × 80%比较;
第三步:低于保障线的,补足至保障线。
截至2026-09-03:
郑州全月最低保障额 = 2,350 × 80% = 1,880元
公开官方文件没有规定郑州企业统一按基本工资、合同工资或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也没有现行工龄比例表。医疗期外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不能把医疗期内80%底线当然延伸至医疗期外。
4. 非整月病假的工资表处理
4.1 推荐核算结构
当月应发工资
= 正常出勤工资
+ 病假期间工资
+ 其他按制度应发项目
- 依法可扣项目
其中:
正常出勤日工资 = 对应月工资基数 ÷ 21.75
病假日工资 = 当地月病假工资标准 ÷ 21.75
4.2 天数口径
- 月计薪天数统一使用21.75天作为一般工资折算参数。
- 上海官方明确:病假待遇按实际病假工作日计算,剔除休息日和节假日。
- 深圳、东莞、珠海、郑州没有查到统一的病假专属天数公式。工资制度应明确按排班中的应出勤工作日计算,避免一边按自然日扣正常工资、一边只按工作日支付病假工资。
- 医疗期累计可以包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但这解决的是医疗期长度,不等于工资表必须按所有自然日重复计发病假工资。
5. 医疗期长度
工资支付比例与医疗期长度是两个问题。除上海病假待遇另有工龄分档外,国家医疗期一般按以下规则确定:
| 实际工作年限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
| 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3个月 |
| 10年以下 | 5年以上 | 6个月 |
| 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个月 |
| 10年以上 | 5年以上不满10年 | 9个月 |
| 10年以上 | 10年以上不满15年 | 12个月 |
| 10年以上 | 15年以上不满20年 | 18个月 |
| 10年以上 | 20年以上 | 24个月 |
医疗期从第一次病休之日起,在规定累计周期内计算;病休期间的公休日、假日和法定节日计入医疗期累计。
6. 官方依据
7. 实操处理步骤
- 确认属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非工伤停工留薪期。
- 审核医疗证明、病假起止日期和员工排班。
- 计算员工可享受的医疗期,并检查是否已届满。
- 按劳动合同履行地选择深圳、东莞、珠海、上海或郑州规则。
- 确定基数、比例和应计薪病假工作日。
- 校验当地最低工资80%的保障线;上海另行剔除个人三险一金影响。
- 核对固定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全勤奖等项目的合同和制度定义,不凭项目名称直接判断是否计入。
- 工资表保留:计算基数、计发比例、病假工作日、医疗期累计、最低线补差和依据版本。
8. 风险点
| 风险点 | 可能后果 | 防控建议 |
|---|---|---|
| 五地统一按“个人工资×80%” | 深圳、上海计算错误;东莞、珠海、郑州缺乏制度依据 | 按城市配置不同规则 |
| 东莞、珠海继续套用旧广东工龄分档表 | 使用2023年已失效文件 | 删除系统中的粤劳薪〔1997〕115号法定规则标签 |
| 把工龄对医疗期的影响等同于工龄对病假工资比例的影响 | 错误分档 | 医疗期与工资比例分开建字段 |
| 上海把累计工作年限当成本企业工作年限 | 计发比例错误 | 上海比例字段使用本企业工作年限 |
| 自然日和工作日重复扣发 | 少发工资 | 医疗期累计按自然期间,工资计发按应计薪工作日 |
| 奖金津贴全部纳入或全部排除 | 与合同、制度或实际履行不一致 | 按固定性、支付条件和制度逐项判断 |
| 上海2026-08-15后仍把旧规则标为现行有效 | 使用已届满文件作为现行依据 | 暂沿用原待遇或企业更优制度作风险控制,不主动下调;同时向上海12333或劳动仲裁书面确认,持续跟踪续期或替代文件 |
9. 沟通口径
病假工资不是统一按个人工资的80%计算。公司会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结合员工的工资基数、病假期限、本企业工作年限及实际病假工作日核算,并确保不低于当地法定保障线。
10. 待确认事项
- 东莞、珠海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及公司制度均无约定时,当地仲裁对病假工资基数的统一裁量口径。
- 深圳、东莞、珠海病假工资80%保障线按代扣个人社保、公积金前还是代扣后的口径判断。
- 郑州非整月病假保障线的统一折算方式,以及医疗期外协商工资是否另有最低生活费要求。
- 上海三件核心文件在2026年8月15日后的效力及适用口径;待上海12333、劳动仲裁或后续正式文件确认。
- 沪劳保发〔95〕83号中的旧“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下限与最低工资80%托底如何并行,以及以上海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可选封顶时应采用的具体统计口径。
11. 更新记录
| 日期 | 更新内容 |
|---|---|
| 2026-09-03 | 按2026年9月1日起最低工资更新深圳、东莞、珠海病假工资整月保障线为2,160元、1,840元、1,840元;根据东莞市人社局实施解读补充直接官方确认;同步修正郑州现行保障线为1,880元。 |
| 2026-08-25 | 复核上海病假工资三件核心文件续期状态:确认均已于2026-08-15届满;沪人社规〔2026〕12号续期名单未包含上述文件,官网暂未核实到新续期、修订或替代文件。原计算公式未见实质调整,但届满后效力改列待确认,并补充暂不下调待遇的风险控制口径 |
| 2026-07-21 | 完成深圳、东莞、珠海、上海、郑州病假工资规则核验;确认广东旧工龄分档文件已失效;建立五地核算公式、最低保障线及上海到期复核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