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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时患重病员工的医疗期、代通知金与医疗补助费

1. 适用场景

员工患重大疾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需要判断:

  • 合同能否按期终止,是否必须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 到期终止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 除经济补偿外,是否还可能产生医疗补助费;
  • 高工资员工的经济补偿基数如何封顶。

本文为公开司法案例复盘,隐去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具体岗位及个人工资等信息。个案裁判不能直接替代当地最新政策和同类案件检索。

2. 核心结论

  1. 患病不等于当然处于法定医疗期。 本案员工虽患重大疾病,但劳动关系终止前已正常工作,仅不定期门诊复诊,法院据此认定其并非处于“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医疗期,合同可以到期终止。
  2.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一般不适用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主要对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特定解除情形,不是所有终止或解除都要提前30日通知或多付一个月工资。
  3. 合法到期终止仍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计算,高工资员工的月工资基数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
  4. 医疗补助费存在较强的地区裁判和个案差异。 本案法院援引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结合重大疾病、手术情况及鉴定材料,支持了在六个月工资基础上适当增加的医疗补助费。但鉴定主体和适用条件本身存在争议,不能把本案金额或计算方法机械套用于其他员工。

3. 案件概况(已脱敏)

项目内容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粤01民终16936、16937号
裁判日期2022年8月24日
审级二审终审
基本事实员工患恶性肿瘤并接受手术、化疗,之后恢复正常工作,仅不定期复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就违法终止赔偿金、代通知金和医疗补助费发生争议。
二审结果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到期终止合法;不支持违法终止赔偿金和代通知金;支持经济补偿及个案医疗补助费。

4. 三个争议焦点

4.1 员工患重病,合同是否必须顺延

法院采用的判断重点不是疾病名称本身,而是员工在合同届满时是否处于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状态。

本案员工在终止前已经正常提供劳动,仅不定期门诊复诊,因此法院认为不属于法定医疗期,劳动合同不需要继续顺延。

实操不能只看诊断证明,还要核对:

  • 合同届满时是否仍有医疗机构建议休息或停工治疗的证明;
  • 员工是否正在休病假、住院或持续治疗;
  • 请假审批、考勤、复工记录是否一致;
  • 公司是否掌握员工最新治疗安排;
  • 当地关于医疗期顺延的最新政策及裁判口径。

4.2 到期终止是否支付代通知金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解除,因此不支持员工主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不要混淆:

情形是否当然产生代通知金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一般不产生
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能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公司制度要求提前沟通续签意向属内部流程要求,不等于法定代通知金

4.3 是否支付医疗补助费

本案法院援引《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结合员工重大疾病、手术情况及鉴定材料,支持医疗补助费,并在六个月工资基础上酌情增加。

公司对鉴定主体及鉴定标准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也指出,由司法鉴定机构按工伤标准作出的等级鉴定“确实存在不当”,但考虑员工个人无法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且一审认定未偏离案件基本事实,因此未调整结果。

这部分只能理解为本案裁判理由,不能简化成:

  • 患重病即自动获得医疗补助费;
  • 医疗补助费一律按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工资支付;
  • 普通司法鉴定可以当然替代劳动能力鉴定;
  • 广州案例可以直接套用于深圳、东莞、珠海、上海或郑州。

4.4 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原工作,单位提出协商解除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的原文适用情形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人社部官网目前明确标注该文件“有效”。劳动部门后续解释又将医疗补助费与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相联系。

需要注意:如果实际处理方式是合同期满终止,不能仅凭员工“能够从事原工作”就直接排除医疗补助费。第二十二条本身没有规定这一排除条件,且广州中院(2022)粤01民终16936、16937号案件中,员工恢复正常工作后,法院仍结合重大疾病、手术及鉴定材料支持了医疗补助费。

因此,员工医疗期满后仍能够从事原工作,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的,通常不属于第二十二条所称“合同期满终止”,也不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单方解除条件。现行国家层面没有规定这种协商解除必须另付法定医疗补助费。

处理时应区分:

情形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风险
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则上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一般不属于法定必付项;当地规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协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员工主动提出协商解除或辞职原则上无法定经济补偿一般无法定医疗补助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期满终止,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判断经济补偿需要结合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后续解释、劳动能力情况和当地裁判口径单独评估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解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履行提前通知或代通知金要求医疗补助费是否产生存在历史文件、地方规定和裁判差异,应专项核验

协议中应如实写明员工能够从事原工作、解除由哪一方提出及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不要写成“因患病无法胜任工作”。如单位自愿给予额外关怀款,可单列为“一次性关怀补助”或“协商解除补助”,不要与法定医疗补助费混称。

5. 官方依据与案例来源

来源本案使用要点适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法定保护情形存在时,劳动合同期限可能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应结合员工是否实际处于医疗期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及高工资基数封顶计算时使用终止时当地适用的社平工资口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长度及证据应结合当地口径复核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重病或绝症适当增加人社部官网明确标注“有效”: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ldgx/202401/t20240131_513071.html;其适用范围是合同期满终止,协商解除不能直接套用
广州中院(2022)粤01民终16936、16937号民事判决本文案例事实和法院观点二审终审个案;原始材料为用户提供的公开裁判文书PDF

6. HR操作步骤

  1. 提前60—90天筛查到期人员:标记长期病假、重大疾病、工伤、孕产哺乳期等特殊情形。
  2. 确认合同届满日的实际状态:不要只依赖历史诊断,向员工核实是否仍需停工治疗,并要求提交最新医疗材料。
  3. 分开判断四件事:能否到期终止、是否需要顺延、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另有医疗补助费风险。
  4. 核对当地口径:尤其是医疗补助费、鉴定路径和社平工资三倍封顶标准,不能跨城市直接套用。
  5. 形成书面评估:列明已发生事实、待确认材料、法律风险和拟处理方案,由员工关系/法务复核。
  6. 留存全过程证据:续签沟通、医疗材料、病假及考勤、复工情况、终止通知、经济补偿计算及支付凭证。

7. 风险点

风险点可能后果防控建议
仅凭员工已经复工,就直接认定不存在医疗期员工可能仍有医嘱要求停工治疗,导致违法终止风险取得合同届满时点的最新医疗材料和治疗安排
把患病、医疗期、重大疾病混为一谈错误顺延或错误终止劳动合同分别审查疾病事实、停工治疗状态和医疗期累计
把到期终止当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错付或漏付代通知金先确认劳动关系结束的法律性质
只计算经济补偿,忽略医疗补助费争议产生额外仲裁诉讼成本对重大疾病、劳动能力受限案件做当地案例检索和法务评估
直接套用判决中的医疗补助金额计算依据不足金额只记录为个案结果,不进入统一薪酬计算规则
使用错误年度或错误口径的社平工资三倍封顶值经济补偿计算错误按劳动合同终止时、用工所在地、对应官方统计口径核验

8. 沟通口径

我们需要先核实您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是否仍处于医生建议的停工治疗状态,以及医疗期是否已经届满。患病事实、医疗期和劳动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是三个不同问题,公司会依据最新医疗材料和当地政策分别判断,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9. 待确认事项

  • 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解释在深圳、东莞、珠海、上海、郑州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差异;
  • 各地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主体、受理条件和办理路径;
  • 重大疾病员工合同到期时,各地近期同类裁判对医疗补助费的支持条件和计算方式。

10. 更新记录

日期更新内容
2026-07-21根据广州中院二审终审判决完成脱敏案例复盘,提炼医疗期、代通知金、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判断边界
2026-07-21补充“员工能够从事原工作、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处理口径,明确不直接适用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
2026-07-21根据人社部官网原文确认劳部发〔1996〕354号仍有效,补充合同期满终止与协商解除的适用边界